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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上传时间:[2016-01-29] 浏览次数:


浙江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浙江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引(试行)》(浙教办综〔202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浙江中医药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研部、医院管理处、社会合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工会、团委、信息技术中心、招标与采购中心、教育基金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监督协调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党员代表、学生会主席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延长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请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二)信息公开指南;

(三)信息公开目录;

(四)信息公开年报;

(五)学校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

(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及分工;

(七)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九)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十)学校发展规划;

(十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十二)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十三)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十四)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十五)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十六)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十七)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学院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十八)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十九)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二十)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二十一)推免生遴选办法及名单;

(二十二)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二十三)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二十四)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二十五)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二十六)学籍管理办法;

(二十七)学生转专业信息;

(二十八)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二十九)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规定及招聘情况;

(三十)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三十一)学生申诉办法;

(三十二)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三十三)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三十四)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三十五)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三十六)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三十七)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三十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三十九)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四十)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四十一)学科设置;

(四十二)重点学科建设情况;

(四十三)课程与教学计划;

(四十四)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

(四十五)教学科研成果评选;

(四十六)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

(四十七)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四十八)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四十九)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五十)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五十一)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十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五十三)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五十四)教职工出国(境)情况;

(五十五)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十六)教职工评优评奖、项目评审推荐等信息;

(五十七)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五十八)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十九)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情况;

(六十)物业管理项目、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或承包招投标情况;

(六十一)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十二)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十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基本情况;

(六十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六十五)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六十六)工会经费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六十七)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六十八)学风建设机构;

(六十九)学术规范制度;

(七十)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查处情况;

(七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七十二)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七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七十四)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七十五)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七十六)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七十七)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官方微博、微信、抖音、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

(三)学校校报、年鉴;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公开内容、方式、范围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八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部门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尽快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协调小组反映。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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