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所授予学位的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设定。
第二章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备相应的学术与专业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普通高校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低于2.0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低于1.5者;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未取得大学英语(CET)三级及以上合格成绩或学校认定的其他相关英语合格成绩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1.规定考试的课程中有一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未能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者;
3.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4.学位论文抄袭、科研数据作假者;
5.在校期间未取得相关规定的学术成果者。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1.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要求取得毕业资格的,可以申请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的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4.在校期间应取得学术成果,具体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等规定中硕士研究生的要求执行。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4.在校期间应取得学术成果,具体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等规定中博士研究生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学位审议
第六条 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本学院范围内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受理、建议授予(暂不授予、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进行学位审议。若同意票未超过全体成员半数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暂不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八条 暂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需要重新答辩的,应按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并按规定重新批准;
(二)不需要重新答辩的,应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查,并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学位撤销
第九条 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法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对已授予学位,发现学位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
(三)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确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实,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
(四)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五)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第十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核查程序如下:
(一)校学位办得到上述情况后,通知学院教授委员会及相关学院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及相关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并向校学位办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校学位办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撤销学位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撤销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于启动学位撤销工作程序的,学院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议事规则,做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撤销学位的决定,应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参照《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证书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填发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科核实后可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须在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学士学位)或研究生院(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浙中院发〔2006〕2号)同时废止。